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3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緯慶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11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本院認定本院97年度執字第9280號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應為82年度促字第160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故請原告依據前揭認定提出適法之聲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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