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0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王政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新隆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惠 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淑惠
鄭又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貳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