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原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原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天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6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被告鄭天寶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天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鄭天寶自白犯罪,經詢問檢察官、被告鄭天寶之意見,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李偲琦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