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志鴻 住○○市○鎮區○○里000鄰○○○路000號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陳春英
林佳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7,000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847,000元(見雄司調卷第21頁)+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之270,000元=1,117,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吳綵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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