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9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0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藥錠壹佰柒拾玖顆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二氫可待因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扣案之藥錠180顆(檢驗用罄1顆,餘179顆),經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二氫可待因酮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8年8月24日調科壹字第098004471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98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第13頁);又被告所涉運輸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11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