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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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字第3號原告戊○○
丙○○甲○○丁○○共同 林良財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何文雄 律師
游香瑩 律師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共同 張毓桓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楊閔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