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683號債權人高東山債務人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 發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 洪再發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高盛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