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0674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 林能崇 人債務人 丁素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丁素英、林能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素英、林能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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