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A女年籍詳卷被告 陳金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蘇碧珠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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