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96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林園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99年度除字第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俐煒機械工程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1月30日│476,400元│AJ0000000││││公司 楊秋金 │延平分行│││││├──┼────────┼────────┼──────┼──────┼──────┼────┤│002│俐煒機械工程有限│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8年11月15日│3,495,900元│AJ0000000││││公司楊秋金│延平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