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1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吳國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107年度易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國維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吳國維被訴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2月22日以107年度易字第125號為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
3月6日對上訴人即被告吳國維送達,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中興派出所及豐里派出所,並均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另1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送達證書2紙在卷可憑。次查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即10
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書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有刑事聲明上訴狀1份存卷可考,而上訴人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載明具體上訴理由後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若逾期未補正,本院將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瑋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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