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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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國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補充「及移送併辦:108年度偵字第675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漏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案號即108年度偵字第675號,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判決及解釋說明,爰補充如
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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