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政豪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政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游政豪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分別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9年1月確定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5918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0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