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彥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林彥甫於民國94年2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房屋抵押借款新臺幣481萬元整及95年6月20日申請信用貸款23萬元,並皆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7年10月31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1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彥甫│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3.88%│││139885││0月31日起│││││3元│││││├──┼───┼─────┼──────┼──────┼───────┤│002│新臺幣│林彥甫│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4.08%│││65397││0月3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彥甫│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139885││0月31日起││之二十計算│││3元│││││├──┼───┼─────┼──────┼──────┼───────┤│002│新臺幣│林彥甫│自民國097年1│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百分│││65397││0月31日起││之二十計算│││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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