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同明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同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同明前犯竊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1年2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252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1年3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2月24日
書記官葉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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