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上字第8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中簡上字第88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96年度中簡字第2078號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3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乙○○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坦承犯行,深具悔意,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簡源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