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上訴人丙○○上訴人與乙○○、甲○○間因95年度重家訴字第5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97,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3,8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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