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94號上訴人 傅秋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詹秉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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