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32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3211號聲請人 盧李三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志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到期日後起算)。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