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台北碧瑤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怡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賴若嫻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3月30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土地面積為391平方公尺,民國10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35,500元,並按被上訴人即原告所請求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880分之695,則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508,749元(計算式:391平方公尺×635,500元×695/3880=44,508,7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05,5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104年4月23日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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