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8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已經判決確定且已執行完畢之罪,自無上開減刑條例之適用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1年6月,業於93年4月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規定,附表編號2之罪即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適用。受刑人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經核尚有未合,自不應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5月4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