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附民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1號原告 古昌炎 被告 林冠瑋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廖素琪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