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聲請人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仲良 訴訟代理人 鄭淑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路瑟三七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中崙│560,000元│104年7月29日│AI0000000│5個月│││馬仲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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