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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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66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蔡宗宇 被告 張冬羚 (本名 張惠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
┌─┬───┬─────┬─────┬──────────────────┐│編│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應給付之利息││號││(新臺幣)│(新臺幣)│(新臺幣)│├─┼───┼─────┼─────┼──────────────────┤│1│滿福貸│315,156│297,603│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2│信用卡│295,552│260,665│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7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3│││13,798│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