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7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700號聲請人 胡敏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99號公示催告。
二、如附表所示編號1、2號證券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
104年8月21日、104年10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7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001│車鼎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88,000元│104年5月1日│AB0000000│3個月│││公司 李偉娜 │銀行仁愛分行│││││├──┼──────┼──────┼─────┼──────┼─────┼──────┤│002│車鼎企業有限│臺灣中小企業│88,000元│104年7月1日│0000000│5個月│││公司李偉娜│銀行仁愛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