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4號原告 蔡珠年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明賢 律師被告 吳麗君 訴訟代理人 馮浚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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