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96號原告 涂家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雲臺 間損害賠償事件,因刑事訴訟已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