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聲請交保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甫因竊盜案件執行出監,再犯本件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已真心悔悟,且有固定之工作,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前有竊盜前科,於96年6月24日甫執行出監,再於96年7月9日為本件案3件竊盜犯行,且本次犯行亦經本院於96年8月15日以96年度易字第1250號判處有罪,顯有反覆實施竊盜罪之虞,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