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9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孟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莊宇馨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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