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一○八年度繼字第一二號卷內文書。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林錦樟 之債權人,因林錦樟亡故,聲請人欲瞭解林錦樟之繼承人及遺產情形,為此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繼字第12號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48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8年1月10日東院 義家明 108年度繼字第12號公示催告公告、信用卡申請書及催收主畫面為證,復經本院調取108年度繼字第12號卷宗查核無訛,足認聲請人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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