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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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4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月光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椿輝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住戶規約(請求利率年息百分之十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