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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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2號原告市政敦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啟倫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複代理人 林苡茹 被告 何清松 訴訟代理人 何峻毅 上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對於原告104年7月20日聲明承受訴訟狀如有意見,應於五日內具狀陳報。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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