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2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293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甲○○戶籍設於「臺南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故債務人甲○○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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