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樓之(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及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另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炫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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