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杰選任辯護人王維毅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昌育 律師被告 王銘偉 義務辯護人 黃致穎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0年11月9日下午
4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江永楨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温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