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 劉邦柱 被上訴人 張繼元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66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7,8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