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台強 相對人清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姣安 上列當事人間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三九九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面額新台幣玖佰元之國泰世華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假處分等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準用同法第105條第1項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61號假處分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900萬元之安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並以99年度存字第39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期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