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交重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附民原告 陳明強
吳錦秀 附民被告 吳桓任 兼法定代理人 吳典融
蔡幸樺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交易字第22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黃聖涵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惠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