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26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263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李朝裕
被   告  王功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九年五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三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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