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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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信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信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黃信瑋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7年8月19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2年9月55日),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81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毒品、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㈢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㈣偽造文書、詐欺、毒品、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389號裁定抗告駁回而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36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仕杰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