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顏明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共計為新臺幣(下同)28,051,306元(計算式:5,178,261+22,873,045=28,051,30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信樺
法官鄧雅心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