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24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能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7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能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楊能進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8年8月18日起,提供其向不知情之房東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3樓非屬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房屋,闢為賭博場所,聚集不特定賭客至上開場所賭博財物。賭博方式為由賭客間自行輪流充作莊家或閒家共4人,各持天九牌2張後進行對賭,輸贏以比點數大小方式定之,並供其餘賭客任選3家閒家進行押注,每注新臺幣(下同)1百元至1千元,莊家點數較高時,包含其餘賭客之押注賭資全收歸莊家所有,倘莊家點數小於任一閒家時,則以1比1之賠率賠付賭資與該名閒家及其押注者,楊能進則自莊家贏得1千元,抽取1百元抽頭金以牟利。 嗣經警 於108年8月22日16時許在上址查獲,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二、認定前述犯罪事實所依憑之證據:㈠被告楊能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賭客及在場之人 陸怡伶陳黃麗美謝琴江淑惠
許素惠黃信昌周素娥謝秀菊王明昌梁龍吉蔡笑 潘秀綢蔡文理蔡佳霖侯志明鄭麗美董文政 、劉朱美、 林月嬌陳寶惠陳昭二李清吉陳月芬張純昌蘇美惠倪琮翔林峻頡孫春華洪雙綢何宜錦 、曾梅柏、 胡林鴦施陳麗珠詹金瑟陳萬中張顯清王金蘭陳文慶王明淇盧素娥陳萬能劉桂嵋 等42人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現場照片10張、扣押物品照片4張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圖利聚眾賭博罪。又被告自108年8月18日起至10
8年8月22日16時許為警查獲時止之數次犯行,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接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依社會之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即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重覆特質之犯罪,評價為包括地集合犯,而僅各論以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四、爰審酌被告明知賭博具有射倖性,足以啟人僥倖之心,使人沈迷忘返,竟利用承租之上開處所,供不特定賭客下注而予以牟利,冀望以射倖方式圖取利得,助長民眾賭博風氣,足以敗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為本案犯行之期間非長,再酌以其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犯本案圖利聚眾賭博罪所用之物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賭資13萬元,係員警分別自在場之賭客身上所查扣,並非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並與證人陸怡伶、侯志明於警詢之證述互核相符,因聲請意旨亦未認被告承租之上開處所屬於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房屋,且未認被告有與賭客對賭之行為,而不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自無適用同條第2項規定予以沒收賭資之餘地。末就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因與被告本案犯行無直接關聯,亦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佳彬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新臺幣│├──┼───────┼──────┤│1│紙質天九牌│1副│├──┼───────┼──────┤│2│計時器│1個│├──┼───────┼──────┤│3│骰子│3顆│├──┼───────┼──────┤│4│夾子│2袋│├──┼───────┼──────┤│5│抽寶盒│1個│├──┼───────┼──────┤│6│抽頭金(現金)│1萬9千元│├──┼───────┼──────┤│7│賭資(現金)│13萬元│├──┼───────┼──────┤│8│房屋租賃契約書│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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