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北縣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罰金新台幣伍佰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8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56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44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罰金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確定判決係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則減刑後易服勞役即不滿1日,依刑法第42條第7項之規定,易服勞役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故不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育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