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142號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建男
鄞聖益 廖祖強 被告 何鴻宜
陳俊旭 陳培相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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