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142號104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原告 陳建男
鄞聖益 廖祖強 被告 何鴻宜
陳俊旭 陳培相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5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金虎
法官李音儀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