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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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償還修補必要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駿杰 間償還修補必要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時沒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是為新臺幣350萬元,應該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本院現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限原告在收到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超過期限沒有繳納,就駁回原告的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