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71號原告 李凌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文靜 即西品食品店、 李淑玉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書記官郭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