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樓之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與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又更生制度之立法目的在使債務人於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時,透過此一制度,使全體債權人獲得公平之受償,並予債務人在經濟上有更生之機會,防止社會經濟發生混亂,並非使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
二、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請求准予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查債務人陳報之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405,883元,又據其陳報之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含扶養費)共計17,835元;其固定收入為任職於珍味早餐每月19,500元,有其收入切結在卷可考。而依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債務人願意分6年72期,每期償還2,000元,償還比例為10.24%,如是,債務人以其收入減生活支出,每月僅餘1,665元,債務人復未能提供履行其更生方案之保證,其無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洵堪認定。
四、次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債務人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態樣多為精品服飾(菁品店、肯霖國際、TONMAO名店、家琪精品服飾、名佳美、美華泰、愛妮內衣服飾店、拉摩得名店、琪薇服飾公司、巧莉服飾行、凱倫服飾行、新掀貨服飾、言姿有理服飾店、和韻時尚公司、茉莉坊、池正國際貿易公司、圓周率服飾名店、依法精品服飾行、豆綺精品店、B2、巧玲流行衣飾、倪菲設計師精品店、卡洛兒服飾名店、柏拉圖服飾店、綺柔公司、麗兒采家、繪里奈服飾)、百貨(衣蝶百貨、新光三越百貨、廣三崇光百貨、中友百貨、遠東百貨、野美國際開發公司)、家居用品(上品寢具)、美容(峰佩專業美容美體、亞妮國際、自然元素芳香美容美體、麗的國際髮型美容、易大麗公司、麗緻國際公司、卡米髮舖、蝶翠詩)、旅遊(正和旅行社、榮泰旅行社、昇恆昌公司)、電子通訊(中華電信、全國電子、遠傳電信、燦坤3C、中購媒體科技)、科技(桂花田科技公司、紅陽科技公司)、餘額代償(90年6月29日85,000元、91年1月21日158,000元、91年9月11日100,000元、92年11月17日210,000元、93年12月7日157,500元)、高額保險費(南山人壽、環球產物)、電視購物郵購(東森購物、亞洲多寶綜合開發、富邦momo)、高額信用貸款(94年3月15日20,000元)、預借現金等(其他小額未列計),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附卷可稽。依此債務人之消費已然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而非屬日常生活所需,而達奢侈、浪費之程度;茲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之規定,欲將其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任意轉嫁予債權人負擔,揆諸前引說明亦與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其請求亦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矧,債務人之消費態樣既如前述,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等不免責事由相當。再經本院訊問到場之債權人亦表明反對債務人之更生聲請,顯見本件縱令進入更生程序,亦將因其更生方案無法獲致債權人會議通過或法院認可而宣告清算,徒增程序勞費,毫無實益。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之請求顯欠缺保護之必要,揆諸首引法條規定,應駁回之;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