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雄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32號、94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陸叁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經查,被告張志雄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9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檢察官偵查後,認本件與該案具有連續犯之關係,核為同一案件,為該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年
12月15日以94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起訴書、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3798號等卷,並業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又扣案之顆粒,經由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共計0.6661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6374公克),有該部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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