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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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裁定管理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910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 唐鎮 之遺產管理人,聲請裁定管理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管理費用合計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貳拾貳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唐鎮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唐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7樓之5)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管理人,聲請人除積極搜尋、追查及接管被繼承人遺產外,並辦竣相關公示催告程序、刊報公告、接管遺產、確認繼承權存在訴訟等。經查被繼承人遺有臺灣銀行士林分行北投關渡郵局文化大學郵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士林中正路郵局等銀行存款,其遺產總值為新臺幣(下同)共計新臺幣(下同)19,912,120元。依財政部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規定,管理報酬依財產總值1%計算結果為199,1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惟本件聲請人請求之報酬數額僅為181,644元,有本院108年
7月1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稽。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63,178元(不含本件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則聲請人聲請之管理費用總計為244,822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費用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裁定影本、107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影本、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影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影本、管理費用計算表、臺灣銀行士林分行、北投關渡郵局、文化大學郵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士林中正路郵局存款資料影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原始憑證黏存單影本等為證。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本案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4款本文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被繼承人唐鎮財產總現值計18,164,422元,有臺灣銀行士林分行、北投關渡郵局、文化大學郵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士林中正路郵局存款資料影本可稽,管理報酬援例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1%計算為181,644元,墊付費用計為63,178元,合計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及報酬合計為244,822元整,並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繼字第1010號、107年度司家催字第4號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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